答 >
基本上, 擅自改變物業本身的法定用途就算是違法。
要知道該閣樓是否自建、未得屋宇署核准之建築 或 本身是否有則合法閣樓; 如果是自建閣, 本身就是不合法; 不過, 將物業任何合法空間, 分間出租與他人, 卻是無違法的。
如果是有則合法閣樓, 分層出租便沒有問題; 而多數閣樓之用途為貨倉、非住宅或商業用途, 少數有住宅用途。如果該閣樓用途是商業, 而閣下簽署之租約有註明閣下是作住宅之用, 就可以提出退租甚至要求賠償; 相反, 租約無注明用途, 提出退租就要更多充分理由, 未必一定成功。
事實上, 閣下之遭遇在物業市場相當普遍, 例如現時在旺街舊式住宅大廈出現的「樓上舖」; 閣、一二樓之商業單位租與住宅; 甚至最近較受關注的工廈單位租給住宅及水貨客零售貨倉等, 都是隨處可見, 只是暫時未有人投訴, 未有相關政府部門執法。
不過, 如果物業業主/使用人有充分理由, 可以向相關部門如地政總署申請臨時/永久更改物業用途, 並向政府作出補價; 例如有些工業用的地舖改作零售用途。